关于调整参加河南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医疗

    豫人社〔2009〕22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医疗费补助标准的通知

    省直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结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收支运行情况,确定对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待遇水平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在职职工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70%,退休人员补助比例由60%提高到80%,厅级人员补助比例由70%提高到90%。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80%。

    三、调整超过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补助比例由80%提高到90%。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尚未出院的参保人员,不再进行在院结算,出院结算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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