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精神,结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确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额由42,000元调整至60,000元。
二、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最高支付限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此次调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进行在院结算,参保人员年度内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参保人员2009年8月1日前的医疗费用已进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的,其于2009年8月1日后继续发生的费用,结算时由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按规定支付。
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通知内容告知本单位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和情况,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