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2009-07-17
【实施日期】 2009-7-17
【发 文 号】 粤劳社发〔2009〕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09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因素,提出2009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
(一)基准线为7%。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组织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对于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垄断性行业和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工资增长不得超过基准线。
(二)上线(警戒线)为12%。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对于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本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其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应突破上线。
(三)下线为零或负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减少的企业,或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不稳定的企业,可以暂不增加工资。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不安排增加工资或与职工协商合理降低工资水平,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全省各类企业,应依照省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增长水平,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或制订实施方案。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不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生产一线职工,要予以倾斜。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或需要降低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或应当首先降低。
三、各类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综合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人工成本信息,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科学合理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