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苏劳社险2009]10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两年来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oo九年七月十日
附表: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 6000;6000;1800
无锡: 6000;6000;1800
徐州: 5200;5200;1300
常州: 6000;6000;1800
苏州: 6000;6000;1800
南通: 5200;5200;1550
连云港: 4600; 4600; 1200
淮安:4600; 4600; 1200
盐城: 4600; 4600; 1200
扬州: 5200; 5200; 1550
镇江: 5200; 5200; 1550
泰州: 4600; 4600; 1200
宿迁: 4200; 4200;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