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
省本级各统筹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2009〕94号)精神,决定对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等级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3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0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780元。2009年新发生工伤的护理费也按此标准执行。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职工现所在单位支付。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伤待遇调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摸清底数,并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表报省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