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
晋人社厅发〔2009〕7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行各市中心支行及各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市总工会,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中央驻晋企业: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
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意见》(晋政发〔2008〕31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类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等事项,形成企业工资协商确定机制。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与订立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相同。
三、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在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依据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四、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工资分配制度、上年度工资水平及同比增幅。
(二)财务指标和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税(利润)、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完成情况。
(三)落实工资指导线的意见。包括企业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以及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五、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三)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平等协商,可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含零增长或负增长)确定工资水平,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低于上年所在地级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本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
六、企业在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涉及经济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
七、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
八、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可以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同步进行,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协商确定后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文本应由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九、企业应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60日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有主管(监管)部门的,经主管(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主管(监管)部门的直接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驻晋企业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埠驻晋企业报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十、企业报送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时,须填报《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并附以下材料:
(一)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报;
(三)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副表;
(四)协商双方代表资格证明;
(五)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六)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起15日内,对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实施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提出意见。无异议的,应及时函复企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15日内未提出意见的,实施方案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实施方案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企业纠正。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将纠正情况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十二、企业应在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复意见后5日内,将审核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全体职工公示。
十三、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对企业按照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进行确认。
十四、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十五、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规定的范围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应当依法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协商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一旦生产经营状况好转,就应安排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十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上年度或低于本省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上不支持其评先评优。同时,应同比例下浮企业领导人员年基薪。
十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亦不能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
十八、对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但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下线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其发出警示信息。
十九、对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分配关系严重失衡、职工反映强烈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信用进行严格监控,将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用工备案情况、落实兑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计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诚信评价档案,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依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拖欠工资情况予以归集和公布。
二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定期发布制度,每年上半年公布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职工收入等相关信息,为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和指导。
二十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及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认真检查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的制定、备案、确认、落实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时,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
二十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抽查10户国有企业和10户非国有企业的工资分配情况,并向社会披露:
(一)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拟定职工工资增长和实际增长幅度;
(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对比;
(四)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对比。
二十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违纪、侵害职工合法报酬权益的行为认真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选择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二十四、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及外埠驻晋企业,适用本办法。
各类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