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闽中央企业申请工伤认定须知》的
关于印发《在闽中央企业申请工伤认定须知》的通知
闽人社文〔2009〕20号
在闽中央企业各单位:
现将《在闽中央企业申请工伤认定须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请迳向省厅工伤保险处反映。
附:在闽中央企业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在闽中央企业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为方便省本级在闽中央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明确和掌握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印发本须知。
一、符合闽劳社文[2008]373号文规定工伤保险实施范围的在闽中央企业(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简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为方便各用人单位及时报告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情况,工伤认定机构公布工伤认定申请专线电话(0591-87512926)和传真(0591-87676672)联动机制。用人单位一旦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可争取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电话、传真或其他形式及时告知工伤认定机构。
三、用人单位内部应明确对应的工作机构,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协助做好本单位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性工作。
四、申请工伤认定应严格执行时效规定。用人单位执行工伤认定的时效要求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如下规定办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工伤认定机构同意,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填写报送如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工伤认定申请表》由工伤认定机构提供;
(二)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工作证复印件等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初次诊治医疗机构的有关资料复印件(病历、疾病证明书等);
(四)因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还应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诊断鉴定书)。
六、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因驾驶机动车受伤的,需同时提交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交案发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处理结论(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颁发荣誉证明的文书材料;
(四)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经治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所在单位能够证明因工外出原始证据证明材料;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的原始抢救病历等证明材料;
(七)工伤认定机构因案情需要应当提交的其他旁证材料。
七、工伤认定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计算:
(一)因工、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二)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三)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应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案出具责任认定或交通肇事者逃逸证明文书之日起计算;
(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及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以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据证明材料之日起计算。
八、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九、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接受调查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必要时安排专人配合。
十、工伤认定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安排工伤认定行政机构、省社保局或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所应安排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以上共同进行调查,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或介绍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进行现场勘验,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工伤认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据证明等旁证材料。
十一、工伤认定申请和受理过程中,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工伤认定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向该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绝举证或举证不能时,工伤认定机构应依据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调查的情况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十二、本须知在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调整,本须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