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

    穗人社函〔2009〕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和市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我市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根据原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3号),以及市建委《关于检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9〕10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地税全责征收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坚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参保为先的原则。

    二、市、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工伤保险等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之一。

    三、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公司已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合同)并已按职工实名制参保,之后又以工程项目参保的,应扣除在本工程合同期(工伤保险期)内已实名参保的工伤保险费。

    四、一次性缴纳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地税部门以当年度3个月时段内,按每100万元中标价核定40人的标准统计各区、县级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流程(略)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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