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2009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安排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9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9〕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件)以来,各市县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市县要将80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四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省本级、洋浦开发区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今年暂不调整,仍执行原规定的费率。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软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为增强中小企业抵抗风险和吸纳就业的能力。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适度调整认定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2009年4月下发的《关于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的通知》(琼人劳保〔2009〕94号)文件规定的认定困难企业的条件进行适度调整,进一步降低扶持门槛。要尽早制定新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具体认定和审批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工会等部门负责。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