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欠薪保障费400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的次年开始缴纳。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于2010年2月进行第一次征收,征收不到的,将在3月份进行第二次征收。
请各相关用人单位在2月底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费足额存入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