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一)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定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广开就业门路,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机会和创造就业岗位。要把服务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商贸流通、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提高吸纳就业能力。
(二)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创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并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统筹做好各类人员就业工作。要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资源管理、政策扶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四)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大促进就业工作的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就业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建立完善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资金补助与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失业调控。各级政府要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企业搬迁等所涉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区市、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发挥政策促就业的积极效应
(七)妥善处理新老政策衔接问题。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号)规定的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鼓励参加职业培训和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平台建设等就业扶持政策。青政发〔2006〕29号文件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明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到期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对未到期的,要按规定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做好享受政策情况的记载。
(八)完善税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外,按规定免收其他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
(九)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底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起按国家规定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执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协保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调整后,2008年底前《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仍按青政发〔2006〕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税收减免。
1.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对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对以上岗位的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工资补贴。其中,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工资,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岗位开发单位负担,区财政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内四区社区公益性岗位数量,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辖区居民户数和从业人员工作任务量确定,并分解到各区。另外,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商业综合保险的,所需费用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和被保险人各负担50%。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定额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上述社会保险和岗位工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家庭生活困难、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以上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市内四区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其中,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可按贷款本金的3%收取担保费,费用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可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
2.各级各部门要创新小额贷款担保管理模式,加强信用社区建设,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各级财政要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对到期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按当年贷款回收额2—3%对贷款回收单位给予奖励。具体政策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十一)完善职业培训政策。
1.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和青岛市紧缺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推行公共就业实训制度,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2.对本市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每学年给予一定的学费补贴,补贴资金按现行规定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中,选择培训规模大、培训效果好的培训机构,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开设的骨干优势专业或市场紧缺专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用于更新或增加设施设备。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要根据本地实际,采取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公共培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和公共实训,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实施动态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十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各区市要依托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突出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做到“动态消零”,即“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
(十三)完善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停止执行失业保险金续领规定,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四、强化创业扶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四)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对以上不符合享受一次性扶持金条件的人员,在各类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十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奖励。具体办法、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六)搭建创业孵化平台。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为缺乏经营场地的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帮助其顺利实现创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创办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对为创业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服务的,根据创业效果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七)强化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统筹做好促进创业工作,完善创业指导功能,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服务。各区市要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策划、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跟踪指导、咨询答疑等支持服务。要建立完善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向创业者广泛推介。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各级要对成功创业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十八)加强创业工作资金扶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工作的投入,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创业扶持资金,确保各项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其中,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区市创业扶持资金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十九)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劳动者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登记证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吸纳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要严格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加强证件管理。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十)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对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一)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要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财政部门给予经费保障。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2010年底前,五市三区每个行政村都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配备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联通到村(社区)。五市三区社区平台建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对于本通知涉及单位或个人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