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深劳社规〔2008〕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满70周岁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减轻老年参保人的经济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老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进行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老年参保人患《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门诊大病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在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其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按80%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老年参保人在我市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个人账户支付70%,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按8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老年参保人每月享受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在原来每月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按每月40元的标准计入其个人账户;
四、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