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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南府发[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切实的保障,现对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医疗待遇支付范围等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女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了养老金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按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缴纳。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医疗保险费按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单位全额缴纳。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按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纳。
四、根据“就近、分级、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社区为单位参保的居民原则上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并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中小学生可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不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五、对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幼儿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加意外伤害门诊统筹支付待遇。学生在市本级辖区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药费用年度内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校方责任保险的先进入商业保险,超出部分再进入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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