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困难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
和待岗培训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采取适应性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3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展待岗培训给予经费补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
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定岗位和待岗培训补贴:申报当期流转税(生产、流通企业核定增值税,其他企业核定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为计算指标,免税企业核定申报当期销售额或收入额,下同)在2008年1—9月月平均数下降30%(含30%)以上;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一年以上;申报当期未裁员。
二、企业分类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分类
按企业受影响的困难程度,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申报当期流转税在2008年1—9月月平均数下降30%—40%(含30%)的为一类企业;下降40%—50%(含40%)的为二类企业;下降50%(含50%)以上的为三类企业。
(二)稳定岗位补贴
稳定岗位补贴按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根据企业类别确定补贴人数,其中:一类企业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人数的10%计算;二类企业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人数的15%计算;三类企业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人数的20%计算。
(三)待岗培训补贴
待岗培训补贴按企业实际培训成本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申请待岗培训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稳定岗位补贴人数。
三、补贴的期限
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截止时间暂定为2009年12月31日。
四、补贴的申报程序
(一)稳定岗位补贴的申报程序
稳定岗位补贴按月申报、会审和拨付。每月20日前(节假日整体顺延,下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上月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资料(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下同)。资料包括:1.《重庆市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2.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包括稳定就业人数、稳定就业时间、稳定就业方式和措施等内容),3.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印章的企业申报当期流转税月份申报表及2008年1—9月流转税数据,4.加盖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的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5.《重庆市稳定岗位补贴职工花名册》(附件2),6.劳动合同复印件。21日—22日由主管部门统一将初审后的申报资料按隶属级次提交会审组(22日后会审组不再受理当期补贴)。23日—26日会审组会审,27日—28日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网或政府公众网、办公区域公示符合稳定岗位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29日—30日拨付资金。
(二)待岗培训补贴的申报程序
待岗培训补贴按季申报、会审和拨付。每季度次月10日前(节假日整体顺延,下同)符合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政策条件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前一季度待岗培训资料,资料包括:1.《重庆市待岗培训申请表》(附件3),2.待岗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时间、培训机构、培训人数、培训方式等内容),3.《重庆市待岗培训职工花名册》(附件4)。15日前由主管部门统一将初审后的申报资料按隶属级次提交会审组(15日后会审组不再受理当期补贴)。16日—20日会审组会审,21日—25日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保障网或政府公众网、办公区域公示待岗培训补贴企业名单,26日—30日拨付资金。
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待岗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培训专业可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五、经费渠道
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所需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属以上企业(包括中央属企业,下同)补贴资金在市级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他企业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基金不敷使用时,可按《重庆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管理办法》申请调剂。
六、责任分工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组织、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企业税收等情况;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裁员等综合情况。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国税、就业再就业办、劳务办、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会审组共同会审。市属以上企业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会审;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组织会审。会审终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的申报资料分类建档留存,保管期限不低于5年。
七、严格纪律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政策关、审查关,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按照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2月1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