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劳动保障部第18号令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养[2004]190号)以来,一些单位陆续来电来函,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格,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