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劳社养字〔2008〕439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9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普遍调整

    ①每人每月增加65元;

    ②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再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③2008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再增加10元, 75-79周岁的每月再增加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30元。

    2、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再增加30元。

    ②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再增加20元。

    ③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再增加2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再增加10元。

    ④原工商业者每月再增加20元。

    ⑤在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再增加10元。

    ⑥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局审批后,由社会保险局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增加养老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五、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工作,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平稳有序,顺利落实,按要求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各部门要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同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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