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

    文号:渝劳社发〔2008〕59号

    渝劳社发〔2008〕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3号)第一条规定的月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对2009年1月及以后的月缴费基数,可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100%之间自主选择确定。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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