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

    京劳社养发〔2008〕229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解决部分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享有养老保障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女已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且不享受《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申请办理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不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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