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解决部分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享有养老保障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女已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且不享受《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申请办理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不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