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

   津劳社局函〔2009〕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由29.6元调整为32.8元。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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