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下发后,涉及到临时工连续工龄维护后退休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执行时间及待遇计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发文(2002年9月,下同)前已经办理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规定计算临时工连续工龄的,可向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维护。因劳社厅函〔2002〕323号和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是对我市以往临时工工龄政策的调整,因此连续工龄经维护增加后,社会保险局不重新计算过去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但应按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政策对其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并从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发文之月(2006年11月,下同)起补发。
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实施之后至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实施之前退休且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计算临时工连续工龄的人员,可向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维护。连续工龄经维护增加后,社会保险局为其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并从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发文之月起补发。
二、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从1993年3月及以前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原所在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或已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由其本人自愿按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参照执行
按规定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劳动服务公司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参照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临时工工龄计算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政策规定严格把握。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