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规范全市劳动用工秩序,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建立完善劳动用工管理长效机制坚决打击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意见》(东府[2008]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奖励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是指举报人主动将发现的介绍、使用童工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和违法嫌疑人,向劳动部门作出揭发、报告或提供线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