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24号、苏财社〔2008〕2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09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原行政性公司和有事业费的科研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
二、我市市区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市区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市区退休(职)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后,低于全省2008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119元)的,再按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元,两项月增发基本养老金合计不超过119元。
3、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7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5、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不超过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50%。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助市、县(市、区)按照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困难市县养老保险重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7]34号、苏财社[2007]153号)的有关规定,由省予以奖励补助。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24号、苏财社〔2008〕265号)精神,自主确定调整方案。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