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三)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
(四)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五)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六)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七)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
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处于服刑、劳动教养期的,不参加200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退休时间的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三、缴费年限的计算
《通知》规定的缴费年限,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审批退休确认的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扣除折算工龄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原工商业者的资格认定
《通知》规定符合享受倾斜调整的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是指在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获得职称资格的人员;符合享受倾斜调整的高级技师是指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且于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对具有副高及其以上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的资格认定,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渝劳社办发〔2007〕184号)和《关于印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确认表>的通知》(渝劳社便〔2007〕34号)规定的审批程序确认。已按照以上文件规定审批程序确认资格的,不再重新认定。
对原工商业者资格的认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124号)规定,由市委统战部审批确认。已由市委统战部审批确认资格的,不再重新认定。
倾斜对象资格确认表式详见附件。
五、其他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办法调整增加的金额,不得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同时符合《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1、2、3目规定倾斜条件中的两种及其以上的,按规定分别享受倾斜调整。
(三)退休人员按《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作为计算死亡一次性救济金的计发基数。
(四)1998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人员,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比例,分别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支付。
(五)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春节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附件:基本养老金调整倾斜对象资格审批确认表(略)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