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本

沪人社基发(20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1、2009年度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为2.25%。

    2、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虚账实记部分,下同)计息按自然年度结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储的月份数乘以年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3、本通知执行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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