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本市农村

沪人社农发(2009)2号

    各区、县政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07]6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1月1日起,对2008年底前按照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236元的人员,其增加养老金应不低于每人每月35元。

    二、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增加养老金的具体办法,逐步提高养老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缩小区、县内养老金水平的差距。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各区(县)、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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