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部分建设项目由于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或工程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情况仍然存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仍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根据《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
按时足额拿到应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也是其最迫切的要求。因工资拖欠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聚集围堵甚至其他异常事端,也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交通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全委(扩大)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从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职责。
各地劳动保障、建设、交通部门在年末岁尾和夏、秋收种季节等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高峰期,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高速公路建设等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联合进行检查。针对建筑行业分包工程劳务、结算环节多的现实状况,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工资支付主体、监管主体以及工资拖欠责任承担主体。各部门都要建立受理举报投诉机制,公开办公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事项的举报投诉。
二、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由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务工的特殊状况,工资发生拖欠现象后,“清欠”工作往往比较急迫。各部门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大协调力度,依照相关规定迅速确认工资支付、责任承担主体和结算支付方式方法,强力督促责任方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对责任方不配合“清欠”协调工作的,或农民工发生集体上访、围堵等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综合协调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配合做好农民工的疏导和安抚稳定工作。
三、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急保障作用
2003年,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规定建设方和施工总承包方分别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提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2007年,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建立防止河南省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豫交工〔2007〕26号),要求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提取20%专门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储,专款专用。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坚决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应急保障发挥积极作用。各地劳动保障、建设、交通部门要联合对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进一步完善管理使用制度。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对工资责任方配合不力、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等情况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予以妥善解决。
四、坚持依法处理与舆论监督并重,严厉惩戒拖欠行为
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建设方、总承包方以及分包企业,建设、交通部门根据施工企业和工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相应制裁;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同时,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载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调配合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五、强化督导,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关于在全省建筑工地设立〈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6〕14号)和《关于建立防止河南省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豫交工〔2007〕26号)等文件要求,对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清查,对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设立农民工维权须知公示牌情况重新摸底登记,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尽快落实到位。2008年11月底前,各地将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设立农民工维权须知公示牌情况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建立定期督查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级主管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赴省辖市和重点企业、重大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各省辖市也要组成相应的督查组,加强对县(市、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督查指导。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重视、不及时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问题要跟踪督查,一查到底,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