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

    豫劳社医疗〔2008〕27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精神,结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确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6万元调整至4.2万元。

    二、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最高支付限额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出院的省直参保患者应于1月1日前办理在院结算。

    三、有关要求

    参保单位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通知内容告知本单位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在院结算工作,妥处各类问题和情况,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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