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赣劳社养[2008]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3、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4、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凡符合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兼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按高龄和高级职称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可合并累加。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具体调整方案将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发,同步操作。

    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表: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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