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

    桂劳社发〔2008〕177号

    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以下简称“桂劳社发〔2007〕197号文件”)的精神,妥善解决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申请企业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企业应根据桂劳社发〔2007〕197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具体为: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需提供企业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花名册、上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会计审计报告、企业法人执照(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元投资性质的企业,同时提供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企业股权结构情况证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二)关闭破产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由企业留守工作处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关闭破产批复文件、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裁定书、关闭破产财产清算方案、退休人员花名册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等。

    (三)改制企业(指现企业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改制设立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改制费用提留使用情况、改制后企业股权结构情况证明、改制基准日之前的退休人员花名册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等。

    二、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的认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人数、参保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总额进行审核计算,会同财政厅、国资委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行文批复给相关企业。

    三、经费的补助。对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经认定符合桂劳社发〔2007〕197号文件和本文规定条件的一般国有困难企业,自治区本级财政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的50%给予补助。

    (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实施关闭破产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尚未落实的,参保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改制之前的退休人员,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参加,但到目前仍未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应从改制时提留的医疗费用中解决,没有提留医疗费用或提留不足以支付的,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

    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关闭破产或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四、补助经费的拨付。对经批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由企业或申请单位持有关材料到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将企业应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后,凭困难企业认定批复文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手续及缴费证明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拨付经费补助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核实后将自治区财政补助的经费拨付到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非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财政补助部分由企业根据已缴费比例按年向财政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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