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工伤伤

    粤劳社发〔2009〕4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与调整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08年工伤人员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确定。具体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人均伤残津贴的5%计算调整额。

    (二)每人每月按照本次调整前本人每月伤残津贴的5%计算调整额。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伤残津贴。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工残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残退休老工人(指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的老工人)。

    2.具有高级职称的工残退休科技人员。

    3.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残退休人员。

    (四)军转干部工伤伤残津贴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人均伤残津贴水平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调整工伤伤残津贴水平,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工伤职工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伤残津贴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残退休人员手中。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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