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长劳社发[2008]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弘扬创业精神,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经研究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我市(含四县(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合作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创业资金。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个人申请、《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已投资入股情况(经公证处公证)的材料。
三、申报流程:
自主创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持上述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办理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报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符合条件者,按此规定享受待遇。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