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省本级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转变作风,简化手续,方便参保单位和职工,根据省直事业单位行业风险性较小的特点,经研究决定:省直事业单位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不再按照规定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经办的程式办理,而是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实行工伤简易办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工伤简易办理:
(一) 受伤害职工已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二) 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
(三) 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且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
(四) 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均同意适用工伤简易办理,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二、 工伤简易办理程序:
(一) 参保职工受到事故轻微伤害后,用人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机关社保局备案;
(二) 受伤害职工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工伤简易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和《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
(三) 省机关社保局审核后即时办理医疗费报销等手续,并于月底将医疗费用拨付到用人单位财务帐户;
(四) 省机关社保局每月或每季度将《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汇总整理后报厅工伤保险处备案。
三、 几点要求:
(一) 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需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以外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二) 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各种用药、《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的各种诊疗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各种医疗服务。
(三) 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医学诊断证明、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费用明细及报销凭证等。
(四) 医疗费用报销后,由于伤情的变化仍需治疗的,可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认定的相关程序再继续申报。
(五) 省机关社保局要定期核查参保单位职工发生的轻微工伤案件,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其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外,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附:
1、《工伤简易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2、《工伤简易办理认定备案表》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