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

    大劳发〔2009〕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就业局势,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加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和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起,全市建立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实施裁减人员的单位、各有关部门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地做好裁减人员方案报告和统计报告工作。

    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应按照规定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裁减人员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裁减人员的原因和依据、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

    (二)《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

    (三)《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被裁减人员名单》;

    (六)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和采暖费基金统筹情况说明及公示结果报告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不符合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限期补正材料。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符合法定程序的,要及时为其出具《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四、用人单位在收到《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后,要及时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在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后,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法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等,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和被裁减人员名单办理失业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用人单位非法裁减的人员。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监察力度,凡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及时、准确地做好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及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统计报告工作。实行裁减或拟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将裁员或拟裁员情况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市各委办局等有关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行业管理企业的裁员和拟裁员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市县劳动合社会保障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所属以下用人单位裁员和拟裁员的统计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统计工作。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市本级及各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失业人员中因裁减人员失业人员的统计上报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做好劳务派遣单位裁减人员(尤其是裁减农民工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于每月4日前,分别将上月裁减人员情况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全市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略):

    1、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2、被裁减人员名单

    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含批量终止劳动关系)有关劳动保障情况联合审核表

    4、用人单位公示结果报告(式样)

    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报告回执

    6、企业裁减人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月报表

    7、企业裁减人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一览表

    8、企业拟裁减人员、批量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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