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贸委、地税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后基金当期收支仍有结余的市,可申请在1至2年期限内将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按照我局《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经济服务企业的意见》(苏劳社[2008]11号),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根据各险种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降低上述社会保险费率的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税机关,并由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相关企业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统筹地区应将企业缓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有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暂时无力清偿的困难企业,可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上述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确保职工利益不受影响。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和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困难企业,按实际参保人数予以每人每月480元的“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在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期间也不重复享受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对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用工补贴。“稳定岗位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和经贸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稳定职工队伍计划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承诺书及各统筹地区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稳定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已经批准为省级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城市,其支出项目继续按批复方案执行。
四、鼓励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的;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方案及统筹地区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培训补贴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指导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安排职工放长假、轮休作业或者脱产半脱产培训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与其工会或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制定和修改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及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其工会或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对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街道乡镇等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此类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妥善予以处理。
六、简化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对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出口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若干工种岗位、非国有企业中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各地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生产状况,及时发布劳动标准引导信息,指导企业完善工作时间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帮助企业依法合理地减少人工成本支出。
七、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其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承诺支付期限,并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八、规范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和范围。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在2007年有利润,2008年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6个月出现亏损的;
2.生产经营虽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承诺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5.2008年末实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
7.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
困难企业具体认定范围和数量、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充分考虑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测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地税、总工会等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审议认定。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贯彻意见。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总工会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