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当

     苏府办〔2009〕11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剧,劳动关系稳定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工资及欠薪逃匿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当前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苏政传发〔2008〕220 号)。为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是各级政府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此,市政府办公室在 2007 年成立的“苏州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劳动和社保局、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局、信访局、国资委、贸易局、苏州工商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总工会等部门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特邀代表参加的“防范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指导全市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及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各市、区也要相应建立本地区“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指导本地的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把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落到实处。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在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中,各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的协调,做到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规范企业职工工资支付行为。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促进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促进建筑企业依法用工,并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市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信访局、国资委、贸易局、苏州工商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监督作用,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工资;对于确因产能下降,生产任务减少需要调整工资结构,甚至减薪的,要积极引导企业和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履行民主程序,避免引发纠纷。人民法院对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案件,要及时介入,为处置工作提供帮助;对发生业主逃逸等恶意拖欠工资的案件,要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职工基本权益。

    三、强化动态监控,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我市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对网格内企业指导和服务的力度,深入了解企业产能变化、人员变动、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定重点关注和重点监控的行业和企业,把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纳入动态跟踪监控,实施重点指导和监督。对于发现拖欠工资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劳动监察机构要及时介入调查,妥善处理。银行要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认真做好企业工资账户查询、信息提供等工作。

    四、加大工作力度,快速调解和处理拖欠工资争议。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职工依法维权,为当事人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切实把劳动争议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尽力把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对小额、简单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另一方面要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办理。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确保拖欠工资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五、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欠薪逃匿。对于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加大防范和打击力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企业主欠薪逃匿案件的联动处理机制。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发现企业主逃匿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企业主欠薪逃匿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工资清欠追缴力度,依法引导职工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哄抢、破坏企业资产的恶性事件发生,有效处理因欠薪逃匿引发的问题。

    六、健全应急预案,预防和快速处置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要针对当前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时有发生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处理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立足事先防范,探索长效机制,提高工作的主动性、整体性和有效性,确保清欠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统筹应急周转金,完善应急预案。对因企业无力支付工资造成拖欠或欠薪逃匿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当根据实际启动应急机制,果断采取措施,快速、稳妥处置,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各级政府可以根据财力,适当安排备用资金,用于应急垫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耐心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稳定职工情绪。要妥善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认真研究职工的合理诉求,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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