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

    内劳社办字[2009]8号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委: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区企业的影响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要求各地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缓缴,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之内,可以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率,降低幅度不高于现行单位缴费率的50%,个人缴费率不降低。具体额度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降低费率的地区自治区不再予以基金调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委(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厅和财政部厅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筹集情况,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具体支持额度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06]319号)规定的一般培训人均400元的标准,给予不高于50%的支持。申请、审批办法由各盟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加强监督检查

    对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岗位补贴、享受企业在岗培训资金支持的政策规定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及监督电话,要在自治区《内蒙古日报》、内蒙古电视台、劳动保障信息网和企业所在地的主流报纸、电视台、劳动保障或财政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增强享受扶持政策的透明度。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

    七、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

    (一)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停产半停产企业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

    (二)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方案且没有裁员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当前上述政策扶持的重点为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较重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电力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业、化工业、冶金和建材工业、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生产经营困难并对稳定就业影响较大的企业。具体认定数量和比例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委(国资)、税务等部门根据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除上述行业外,确实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委(国资)、税务等部门认定,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以政府名义报劳动保障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入困难企业范围。

    请各盟市人民政府将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先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初审,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财政、经委、地税等部门联合审查,各盟市也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

    各地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统筹地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落实好本《意见》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十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