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

  

【颁发部门】:东莞社保局【颁布日期】:2008-12-30 【法律文号】:东社保函〔2008〕161号【执行日期】:2008-12-30 东莞社保局东社保函〔2008〕161号

关于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社保函〔2008〕161号

各社会保障分局、参保单位:
    按照《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规定,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加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为进一步明确待遇申领等具体事宜,保障参保人的基本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生育(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以下同)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2.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
    二、参保人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
    7.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8.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生育并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参保人,于生育出院后两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到各镇(街)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待遇申领。同时符合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须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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