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全市(包括:蓬江、江海、新会、台山、开平、恩平、鹤山,下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我市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我市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29元的5%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2元。
(二)在上述的调整增加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按照本次调整前的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力度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拖欠。具体调整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2009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于2009年2月15日前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
劳社发[2008]2号)和《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8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