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劳社〔200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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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功能区组织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9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2009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对调整对象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每人每月按照2008年全市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调整,即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2元。
(二)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本次调整前的本人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进行调整。本项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72元的,按72元调整。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