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欠薪保障费400元,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次年开始缴纳。2009年度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将由市社保局代征。
请各用人单位在3月25日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费足额存入本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以免托收失败。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的,按照法规规定处以二千元罚款。
若有用人单位认为不属《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缴费范围的,请于3月20日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用人单位参保地或属地社保分局征收业务窗口申报核实。(咨询电话:12333或96888)
特此通告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
来源: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