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9]3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就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由原当月征缴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为当月征缴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同时征缴。

    二、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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