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农〔2009〕2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我市新农村建设,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2007)128号文件中关于“分步调整,使养老年龄段人员领取的征地保养金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经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龄段保养金标准,从2009年1月起提高标准至390元/月(包括平江、金阊、沧浪三城区,实行“差额补助”的原征地保养人员)。

    各市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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