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

   哈劳社发[2009]2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104号,见附件)的要求,现就本市2009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一)调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因工负伤人员。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供养条件已经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标准

    (一)被鉴定为1至6级因工负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4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6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8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五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2元;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6元。

    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调整后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4元;其它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鳏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

    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几点要求

    (一)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调整工作,确保调待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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