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杭劳社险[2009]4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经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批准,现就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调整为15%;

    二、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仍按原标准执行。

    上述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请遵照执行,并做好落实工作。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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