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

深劳社规[2009]7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02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双方签字盖章),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需写明期限,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原因报告(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

   6、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免提供1、2、3、4项的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免提供1、2、4项的材料,但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已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

   (2)职业签证或市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就业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验原件);

   (4)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免提供,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2、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可免就业许可,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Z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3、外国人在本市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重新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办外国人就业证的原因报告(原件1份,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与在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外国人就业证》注销证明;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免提供(2)、(3)项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免提供(3)项材料,但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免提供(3)项材料,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外国人就业花名册》(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需写明期限,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外国人就业证》原件(需换发新证的应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免提供第4项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四)遗失补发《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五)《外国人就业证》信息变更:

   1、《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需换发新证的应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国人就业证》原件。

   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新办:《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附表2);

   (二)延期:《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三)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四)年检:《外国人就业年检登记表》(附表5)。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初次就业申请:

   1、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或到市公安部门申领《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

   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申请人职业签证或《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

   (二)就业延期申请: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办《外国人就业证》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延期《外国人就业证》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外国人就业证》年检、遗失补发、变更、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申请事项即时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就业申请人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等。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或职业签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在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期前三十日内到市局涉外就业管理处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年检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就业证持有人的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居留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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