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期限有关问题的
关于延长《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9〕58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结合广州实际,对延长《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关于做好〈再就业优惠证〉与〈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即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执行。本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继续受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日期暂定到2009年12月31日。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因执行170号文规定,未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在2009年1月1日后创业和被企业吸纳的,可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后,向有关单位申请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再就业优惠证》申请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