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6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扩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提高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已按照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但未纳入退出市场范围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未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但实际经营困难的区县属企业的退休人员;
(三)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的企业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二、待遇标准
(一)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的退休人员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4〕64号)确定的待遇执行。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申请和审定程序
(一)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但未纳入退出市场范围的市属企业,应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交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但未纳入退出市场范围的区县属企业,应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报告,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交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未被认定为困难企业但实际经营困难的区县属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报告,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交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的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由个人向户籍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原企业状况进行核实,并提出认定报告,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交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本人户籍地与原企业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区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原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调查,并由原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对企业的状况作出认定。
四、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日废止。
二OO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