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

鲁劳社〔2008〕3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按照《2008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明确的标准,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5-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生活护理费:以200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由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实施。此项工作于2008年7月底前结束;8月底前,各市要写出总结,填写《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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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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