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扶持残疾人创业并享受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范围
凡具有宁夏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从事家庭保健服务、加工修理、种养殖业、手工业等),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残疾人,不限创业、就业地点,均可享受我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项目标准
(一)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予以补贴;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按照各地确定的缴费标准予以补贴。
(二)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补助的,按照各地的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予以补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照国家“新农合”有关政策确定的缴费标准,对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贴。
(三)补贴标准。经审核确认符合创业社保补贴条件的残疾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式营业次月开始,享受自治区创业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每人最长3年,补贴费由自治区财政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拨付。残疾人自主创业申请社保补贴,只能在现行优惠政策中就高选择一种。本办法所称创业时间统一自2008年7月1日起算起。
四、审核发放
(一)申请。残疾人自主创业,持户籍证明、残疾人证、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交享受社保补贴申请。
(二)受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在受理保险补贴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残联、卫生等部门核实确认。
对情况属实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和卫生、残联等部门,由县级劳动保障和卫生、残联等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天,遇法定节假日予以顺延。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劳动保障和卫生、残联等部门统一汇总后,于当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和卫生、残联等部门,同时抄送市级(地级市)劳动保障和卫生、残联等部门。
(三)核拨。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汇总后,及时会同自治区财政、卫生和残联等部门,分批次对各地申报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确认属实后,由四部门联合发文予以批复。各县(市、区)在自治区划拨的创业补贴资金到帐20日内,应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同级残联社保补贴专户。
(四)发放。社保补贴发放遵循“先缴后补”原则,采用银行“一卡通”方式,由各县(市、区)残联每半年发放一次。享受社保补贴的残疾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领取。
五、补贴管理
(一)严格报告制度。残疾人享受创业社保补贴期间,每季度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残联报告一次创业情况。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停止创业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应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和自治区残联,由自治区财政从下一拨款期开始终止该残疾人社保补贴。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和残联部门要将申请和享受社保补贴的残疾人,纳入实时动态管理,建立工作台帐,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加强对社保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服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残联也要建立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掌握创业动态,指导社区做好创业服务,帮助残疾人自主创业。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要认真审核把关,坚决杜绝虚报冒领等现象发生。自治区财政每年年底会同自治区劳动保障、卫生和残联等部门,对各地社保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骗取社保补贴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各地残疾人创业社保补贴工作,自治区将纳入全区全民创业考核内容之中。
六、附 则
(一)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和残联共同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