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劳社规〔2008〕27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2号许可事项:外国人入境在深就业》作如下修改:
在“五、申请材料(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增加以下内容:
11.就业申请人本国政府出具并经公证和领事认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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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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